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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中不扣除對方交強險嗎?

一、保險合同糾紛中不扣除對方交強險嗎?

保險合同糾紛中不扣除對方交強險嗎?

保險合同糾紛中扣除對方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保存好當時的證據,然後再由保險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事故調查的時候積極配合,必須要立即的來通知相關的保險工作人員,目前,在與保險有關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機動車主作為侵權人向保險人就第三者責任險投保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侵權人為了獲得賠償起訴要求追加保險人或者法院依職權通知保險人作為被告或第三人蔘加訴訟,從而直接判決保險人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

追加保險人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來直接承擔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存在法律衝突,原因在於:侵權損害的法律關係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係,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認定責任的方式不同,保險人向侵權人給付保險金是依據的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而不是按過錯責任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則是按行為人的過錯責任來確定的。

若追加保險人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險人提出既然根據保險合同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一併審理和解決保險合同糾紛,這就偏離了追加保險人的本意,不審理又與追加保險人為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採取雙重標準而相沖突,但是同意審理又脱離了本訴,且審理起來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又享有追償權,要求向同為當事人的侵權人直接追償,就應該予以支持,否則顯失公正。

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2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意味着所有的責任保險,只要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經被保險人請求或者被保險人怠於行使索賠權的,第三者均有權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其規定的所有侵權案件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均可合併審理,也將使民事訴訟法面臨極大的挑戰。

二、簽訂保險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全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保險合同是主要法律特徵是: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雙務有償合同;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正因如此商業保險與通過行政強行性手段推行的社會保險是有本質的區別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作為現代商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其互助性功能,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風險起到了彌補和保障作用,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保險有廣泛的市場。

但由於社會現象的複雜性,以及保險業務操作過程中的不規範性,使得保險合同以及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時有發生。為準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將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部分法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於保險這個問題還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為有了較強的保險意識,所以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都非常的慎重,比如説除了交強險之外,還會有有其他的商業方面的保險,那麼發生糾紛之後,交強險扣除的部分商業保險是需要在合同約定範圍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