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條款補充有何規定?
合同條款一定要完整、明確,而且條款與條款之間不能夠有矛盾。合同條款其實也就是用來確定合同當事人義務和權利的依據。關於合同條款的補充有何規定呢,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合同條款的補充的相關規定的內容。
關於合同條款補充有何規定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着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上文的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合同條款的相關補充規定,希望對您能夠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合同事務上還有什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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