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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託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在現今委託託管業務極其流行的時期,很多人在處理貴重物品及相關閒置房產時都會選擇託管的方式,以避免相關不必要的損失出現。那麼,委託託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為您解答相關疑惑。

委託託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委託託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一、委託合同與委託代理區分

在實踐中經常將委託合同與委託代理相混淆,從而不利於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是基於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代理、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於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正確理解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託事務是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辦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親自辦理委託事務,以確保委託合同的人身屬性;受託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託事務。

三、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報告義務

合同法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這是受託人的報告義務,但委託人與受託人也可以在委託合同中對於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託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託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託人不必報告;

四、委託合同中對不得終止合同條款的理解

委託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託合同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託合同的性質。

如果委託不只是以委託人的利益為目的,受託人與其處理的委託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係,使得處理該委託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託人自由終止委託,將會導致受託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於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

簡單來説,因為委託託管合同簽訂的不規範,使得相關糾紛常有發生。因此,在處理線管責任糾紛時,審判人員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還需要在此基礎上處理好諸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