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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框架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

視情況而定。如果框架協議的內容僅僅表明了合作的願景,沒有實質內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確),這樣的框架協議不具有可訴性,自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反之,是具有可訴性的。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政府框架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