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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是否具有可訴性

調解書是否具有可訴性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政府框架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

有些框架協議,其內容僅僅表明了合作的願景,沒有實質內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確),這樣的框架協議自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還有一些框架協議,在其中條款就明確約定“本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或類似約定,有這樣約定的框架協議當然也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對於此類合同,可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