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撤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世界上是存在着承諾和要約的。當然在法律規定上這兩種要想生效的話,都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可能有的人發出承諾之後後悔了想要撤回或者是撤銷。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承諾的撤銷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後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於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撤回與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以下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符合以上合同撤銷條件的,可委託律師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欺詐、脅迫等,
3、然後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
4、合同撤銷的期限(撤銷權)為1年。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合同撤銷權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3、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在我國法律當中規定承諾是可以撤回的,其次就是承諾撤回。它實際上就是在承諾還沒有發生效力的時候將這個承諾撤回。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跟邀約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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