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擔保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確定擔保合同糾紛管轄的辦法有:
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時,當事人若約定與合同有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則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時,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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