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行為有哪些
合同訂立1.1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了要約的定義,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行為除了具備一般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行為之外,還需要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説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向合同相對方基於簽訂合同意圖的心理向對方做出的討價還價行為,向別人傳達想要購買的意圖等都是合同要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行為除了具備一般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行為之外,還需要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説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向合同相對方基於簽訂合同意圖的心理向對方做出的討價還價行為,向別人傳達想要購買的意圖等都是合同要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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