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包括哪些
一、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彌補利益損失的責任。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2、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二、賣方違反合同有何補救方法
主要有三種情況:
1、不交貨
交貨是賣方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對賣方違反買賣同規定拒絕交貨,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賣方拒絕交貨時,買方可採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採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則強調:一切合同義務都當事人所作為的許諾,即使做出許諾的一方沒有過失,也構成違約,同樣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在賣方拒不交貨的情況下,可採取以下三種救濟主法:
(1)要求對方履行交貨義務;
(2)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合同;
(3)請求損害賠償。
2、延遲交貨
《公約》在延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 參照《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條規定,只有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撤銷合同。《公約》還規定,無論買方採取保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即使買方已經以賣方遲延交貨為理由撤銷其合同。
3、貨物與合同不符
當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時,買方應採取哪些補救方法,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公約》規定,即買方應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説明不符情形的性質,否則即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可採取以下幾種救濟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物;
(2)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3)在寬限期內履行;
(4)要求減低價格;
(5)交貨部分合格的情況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機械配件可以)。
(6)撤銷合同(解除合同);
(7)請求損害賠償。
在買賣交易中,一方違約是引起交易糾紛的常見原因之一,所以為了避免糾紛,促成交易,我們要儘量避免自己違約,謹防對方違約。至於買賣合同中,有哪些常見的違約行為,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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