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保證人是指對某項事務進行保證,在債務事務中是指為借款人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還款不能時承擔一定責任的保證人。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呢?通過總結整理保證人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將會為大家解析這個問題,請閲讀了解。
一、反擔保措施有哪些種類
1 、知識產權質押。科技企業的價值更多地體現在其擁有的無形資產上。幾年來,我們專利權,軟件產品的專有著作權,專有技術權等的質押。
2 、收益權的質押,我們嘗試過的收益權有:銷售增長穩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業,其應收帳款的質押,如與電信部門,電力部門發生業務的企業。
3 、股權的質押。對產品市場佔有率高,利潤好,有品牌效應的企業,我們接受其股權的質押。
4 、專有經營權的質押。比如醫藥企業某類新的醫藥產品的新藥證書,生產批號,醫藥企業的經營許可權等。
5、所有權的接受。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抵押,質押必須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礎上,而在實踐中,經營存在各種已經完成了購置主體行為,但尚未辦理完權證發放手續的情況,這時,我們經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溝通,接受其所購房地產所有權的質押。我們不通過貨物提貨權的掌控,化解了可能發生的代償損失。
二、什麼情況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由上文可知,當出現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這兩種情況時,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對您解決法律疑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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