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無因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一般而言,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對他人事務予以干預.是對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務的權利的侵犯,應屬侵權行為。但民法着眼於社會生活的連帶關係,為鼓勵互相幫助、見義勇為的崇高精神與道德,特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賦予無因管理行為以阻卻違法性的效力,在我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的法律依據及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意義
1、倡揚和肯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説,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幫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維護“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倡揚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社會之和諧,從而設定無因管理制度,規範人們行為。
2、無因管理制度經濟上的意義。無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侵害或損毀時,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不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同時可以使社會整體利益免受損失,具有經濟意義。再次,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利於本人,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間產生法定之債,確認了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為的侵權性,具有違法阻卻的法律效果。
3、體現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無因管理制度規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係是法定之債的關係,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本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有時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如果這些費用或者損失得不到一定的補償,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對等,體現不了公平性。
綜上,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原則上依《民法典》第981條至第983條負妥善管理等義務。如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事由,則管理人有要求費用償還與損害補償的權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可要求支付報酬。所以因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我國民法上確立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準則,是實踐中處理無因管理糾紛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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