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怎麼區分?
一、民法典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怎麼區分?
二者的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無因管理屬於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於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説,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
二、如何判斷某種行為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應將管理所得的利益歸還於本人。管理人並不能取得利益。本人從管理人那裏取得的利益,因該利益本為自己所有,不屬於不當得利。如果管理人從管理中取得利益不歸還於本人,而自己佔有,則管理人的佔有無合法根據,本人可基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管理人歸還。
在判斷一個法律現象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時,還可從主觀角度予以判斷:如果行為人是為了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行為,則屬於無因管理,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他人帶來利益,給自己帶來不利益,則構成不當得利。
關於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二者之間有相似的地方,可是實質存在很大的不同。針對兩者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不同情況來區分,所以為了自身的利益還是有必要了解清楚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別,它們是兩種獨立的,有區別也有聯繫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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