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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無因管理的修改都有哪些?

一、民法典對無因管理的修改都有哪些?

民法典對無因管理的修改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979條至第984條將無因管理納入了準合同範圍,第979條規定了無因管理人的受償權,不僅包括必要的支出還包括因此遭受的損失,同時強調了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了公平原則。第980條規定了即使管理人不符合第979條規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仍應對管理人承擔第979條的責任。第981條至983條規定了管理人的妥善管理、及時通知、減少不必要的無因管理以及事後報告、及時轉交財產等義務

二、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民法典》完善了無因管理的細則,確定了無因管理人的受償權,並指出在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受益人應賠償必要支出和相關損失。同時也規範了管理人的管理義務,比如妥善管理、及時同時、報告情況、及時轉交、事後追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