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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拾得遺失物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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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拾得遺失物的關係是怎樣的?

人們在乘坐公交車或者地鐵的時候,偶爾會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從道義的角度出發,撿到遺失物要及時上交,不能非法佔用。作為拾到人,要妥善保管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壞,這一點和無因管理類似。那麼,無因管理與拾得遺失物的關係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無因管理與拾得遺失物的關係是怎樣的?

拾得人發現遺失物,繼而進行佔有,此時遺失物即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對拾得物性質的認識,貫穿於佔有的整個過程。不過,也有學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為遺失物抑或以其為無主物,對拾得概念之構成,不生影響”。至於拾得人對於拾得物意圖歸還、還是意圖侵佔、還是意圖為取得所有權而先佔,均不影響“拾得”的客觀事實的存在。拾得的客觀要件是佔有。依法律行為取得佔有,是傳來取得。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於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應區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佔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佔有,形成侵佔或處於不法狀態。

二、遺失物須滿足哪些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綜上所述,拾到遺失物的當事人,有保管的義務,這其實就是無因管理。但是,如果其佔用不還,及時是對遺失物進行保管,也不符合拾得遺失物的條件。這就是無因管理與拾得遺失物的關係。並且,拾到人將遺失物歸還給原主人後,可以主張在保管期間付出勞動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