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合同免責條款有效?
合同有其法定的內容規定,但是不同的合同也有稍許區別,比如説免責條款,該內容並不出現在所有的合同當中,當然其出現在合同當中也不見得有效。只有符合條件的免責條款才有效,那該怎樣認定合同免責條款有效呢?若不符合有效的條件的話將是無效的免責條款,那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呢?下文會一一的告訴大家。
一、怎樣認定合同免責條款有效?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有關的法律,其免責條款是有效的。確定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在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結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手段。
5、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説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擬定好的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於壟斷行業,如郵電、鐵路、航空、保險等行業,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於是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覆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於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很多、很細。
二、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違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而並不是説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實踐中有的合同涉及免責條款,有的合同根本就不涉及免責條款,不過有時候是合同當事人自己不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而沒有注意到免責條款,這萬一要發生免責事由的話將會影響合同當事人索賠,所以為了避免糾紛發生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幫忙審查下已經簽訂的合同,看看是否有免責條款以及具體的規定是怎樣的,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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