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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無效認定

合同是當事人基於自由、平等訂立的協議,因為對於法律認識的不全面,很多人對於訂立合同的時候免責條款的範圍不清楚,那麼對於合同中哪些條款法律認定是無效的呢?本站整理了關於合同免責條款無效認定的資料,供大家閲讀。

合同免責條款無效認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利益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間利益的無效

《合同法》第52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免責條款未向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説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設定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説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説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説明的,則此條款無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以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僱傭合同、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

從國家法律對人身侵害的制裁具體考量,人身傷害之責亦不能事先約定免除。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種制裁在民事領域內不是以人身懲罰為原則,而是以強制分割方法,真實支付損失賠償手段,若允許事先免除人身傷害之責,則無法使被侵害人得到相應的賠償,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法律失去其應的效用。

在實踐中,關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認定也不同。但是對於明顯違背了民法的自由、平等、誠信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是禁止的。如果還有問題,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