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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佔有改定之間是否適用

一、抵押權佔有改定之間是否適用?

抵押權佔有改定之間是否適用

抵押權不適用於佔有改定,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擔保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人的擔保。”根據該條規定精神,質權之公示方法—交付的具體的情形為移交動產的佔有。

二、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

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佔有改定製度源自德國民法,後為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所確認,它為現代社會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三、何為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

1、抵押權其基本的法律意義在於,為債權人在其原有的債權請求權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物權請求權,債權人依據其債權,可以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這就是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而設立抵押權,又給債權人增加了一項請求項,即支配設置抵押的標的物、並從對抵押標的的買價中優先實現其權利的物權請求權。

2、這樣,債權人享有雙重請求權,其債權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最理想形態,因為債務人就抵押標的物有佔有權及利用權,得以其收益充作債務之清償資金,而抵押權人無須自己直接為抵押物利用之不便,而得依其價值之擔保,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企業可以其設備作擔保(財團抵押),從而融通資金,抵押權人也可作利息的形式參與企業利潤分配,誘導企業投資。

3、鑑於抵押權的重要性,各國擔保法律均對抵押擔保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對抵押權人利益保護的規定更是重中之重。那麼,何為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呢?我們認為,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分為兩種情況而言。

(1)既然抵押權為物權,那麼抵押權人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可積極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各項權能,為最終債權的實現為各種行為,比如,抵押權人已着手實現抵押權時,可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恢復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或者説是使得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恢復至圓滿狀態。所以,我們試圖從上述兩個方面來闡析如何對抵押權人的利益予以有效保護,進而促進融資,加速民事流轉,保護交易的安全。

我們知道一般的佔有改定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一個實際交付物品的時間,可是,行使抵押權的話就不是這樣了。在現有的不動產抵押的案例當中,也沒有任何一起案例是抵押權人在依法拍賣這件物品的時候,還得先過問債權人實際交付物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