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貨幣適用佔有改定原則嗎?

一、貨幣適用佔有改定原則嗎?

貨幣適用佔有改定原則嗎?

從法律上來看,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其特殊性表現在: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換。貨幣的佔有與所有是同一的,簡稱為“佔有即所有”。這一規則具體體現為:

第一,貨幣佔有的取得就視為貨幣所有權的取得,貨幣佔有的喪失即視為貨幣所有權的喪失。

第二,貨幣一旦交付,將會發生所有權的移轉。即使是接受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貨幣所有權也發生移轉。因此,以貨幣作為借貸、保管等合同的標的,一旦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貨幣,則將發生貨幣所有權的移轉。貨幣所有權移轉以後,不能再以該貨幣設定質押。

第三,貨幣在發生佔有移轉以後,貨幣的所有人只能請求對方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而不能夠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對原物的佔有,也不能要求恢復原狀。

第四,貨幣所有權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具有特殊性。

二、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當公民與他人進行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在出讓標的物時如果因為某一些原因出讓人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時,這個時候雙方也是可以通過協議來決定可以讓受讓人在取得動產之前先佔有一段時間,同時動產的產權是會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的。必要時可以簽訂協議來確保雙方權益。

標籤:改定 貨幣 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