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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是不存在的,但是有一定的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具體説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

1、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保障,當然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到期了,如果是用人單位方面不續簽的話,需要抽出經濟補償金。

標籤:合同 賠償 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