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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負責人聘請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聘用方:

法律服務所負責人聘請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崗位職務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於  部門從事  工作。

2.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採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         日至          日止,為期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     年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3.工作時間

(一)聘方採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於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4.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採用第 工資制:

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底薪        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並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採用鬆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五)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5.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各項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7.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祕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衝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8.合同修訂

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後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9.違約責任

(一)聘方的法律責任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聘方:(蓋章) 受聘人:(簽字)

主要負責人/日期 日期

以上就是有關聘請合同的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意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聘請合同的關鍵內容,如工資待遇和職責情況,要在合同中重點明確説明,以避免後期發生矛盾糾紛難以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