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2、委託事項
3、受託的權限範圍:在合同中,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受託人的權限範圍,受託人只能在授權範圍之內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後果應自己負責。
4、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託事項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完成等具體要求。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託方與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6、報酬支付:如果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量、期限等。
7、責任:委託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8、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因合同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9、其他約定事項。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閲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
事實上,像刑事案件當中的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簽訂的委託合同,將來律師也得憑藉委託合同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委託合同的寫法也沒有什麼特別強制性的規定,當中的內容都是提前跟律師協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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