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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如何解除

一、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如何解除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二、解除情形

1、居間合同對於簽約時間未約定清楚。

對於簽約時間約定不清,就沒有辦法確定何時簽約,如果一方予以拖延,對於另一方來講很難主張該方惡意不履行,這容易給對方鑽空子,因此居間合同中一定要約定清楚具體哪一天簽約。

2、居間合同對於付款時間和數額約定不清楚。

買賣合同中必然要約定何時付款,如何付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該問題不能談清楚,那麼訂立居間合同時,蓄意違約一方就會肆意提高付款條件,提出對方可能無法接受的條件,以合理的方式規避簽約義務,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而不用承擔定金罰責的責任。

3、房產過户和交付時間約定不清。

跟上述第二點相同,這也是將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必然要進行商談的,即使居間合同對此約定不清也要約定一個大概的合理期間,這樣將來協商也有的放矢。

4、基於未能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而協商不成。

每個人對於房屋的看重點不同,如果僅僅知道房屋的結構朝向,但是沒有實地去看過房屋,就草率的訂立居間合同,那麼將來看到房子後,發現房子的某些地方不滿意,或者房屋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可能影響到對於簽約的判斷,這是對於交付房屋不能達成一致,也可以構成不能協商一致的合理理由。

5、嚴格執行居間協議,對於簽約內容不能反覆。

一旦反覆就會導致合同條款的變更,變更後如果不能重新確立,那麼屬於雙方對於合同條款沒有達成一致,那麼也無所謂違約。

三、解除形式

1、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由於協議解除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裏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裏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採取協議解除程序,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綜上可知,居間合同切忌模稜兩可,時間、金額往往會成為糾紛點,以二手房合同為例,時間包括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和過户交付時間。協議一旦成立就要嚴格執行,若想解除合同則比較麻煩,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或協商的方法解除,解除權最直接,但需注意行使期限;協議解除需經雙方協商同意,當事人可選擇是否提請仲裁,解除生效日為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以上就是本站對於居間合同如何解除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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