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無需返還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不當得利無需返還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綜上所述,《民法典》不當得利無需返還主要指在受益人為善意的前提下,無需返還除現存利益外的錢財。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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