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與要物合同的的區分意義是什麼?
一、諾成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二、要物合同
要物合同又稱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三、諾成合同與要物合同的區分意義
意義一
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
意義二
1、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
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2、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3)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
綜上所述,諾成合同用一般的話説就是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而要物合同就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對於諾成合同與要物合同,本站小編提示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分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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