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但是每個人都有土地的使用權,任何人不能非法佔據,就算政府徵用也要給與一定的徵地補償,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時候需要簽訂一定的合同,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不受損失,那土地轉讓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准,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並進行現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核對無誤後,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並且轉讓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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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一般的土地轉讓是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有些土地在法規中規定是不允許轉讓的,在生活中我們要搞清楚土地的性質在進行轉讓,否則就會違法法律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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