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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施工合同有什麼風險

一、簽訂施工合同有什麼風險

簽訂施工合同有什麼風險

施工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樣性、複雜性以及建築工程的特點決定。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迴避的。

雖然從合同條件規定看,業主在合同中應承擔的風險較多,但在目前,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在合同中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合同內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缺少對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或發出錯誤指令的制約條款等。

二、簽訂施工合同怎麼防範風險

1、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施工合同的訂閲,並實施監督、管理、控制。

要深入瞭解發包人的資信,經營作風和訂閲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

瞭解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權部門設計的施工圖紙,是否有計劃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應拆遷的是否已到位等。從側面調查瞭解發包人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的資金到位率,如果是開發單位應瞭解其主要業績。招標工程應在投標之前,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現場,審查圖紙,複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條款,制定投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後的風險。

2、合同談判或投標時,施工企業在對發包人詳細瞭解後,認為可以承擔這項工程時,才能進行合同實質性談判。

對投標工程要對合同條款認真研究,儘可能在投標書中在作出響應投標文件實持性條款的情況下,作出利的選擇。根據發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夠承諾。

在談判策略上,承包人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這就要求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研究透徹,做到心中有數,切忌盲目接受業主的某種免責條款。否則業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為藉口,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害拒絕補償,並引用免責條款推卸法律責任。使承包人蒙受嚴重經濟損失,因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總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施工合同管理的具體規定,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有利有節的談判尤為顯得重要。

3、加強合同履行時管理。

由於施工合同管理貫穿於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企業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第一項工作,施工企業都要嚴格管理,妥善安排;記錄清楚,手續齊全,否則會造成差錯引起合同糾紛,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4、合理轉移風險。

對於預測到的合同風險,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時,採取雙方合理分擔的方法。對不可預測風險的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推行索賠制度是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儘可能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在實際工程中,索賠是雙向的,承包人可以向業主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但業主索賠處理比較方便。它可以通過扣撥工程款及時解決索賠問題,相反,承包人向業主索賠處理較為困難。

作為承包人要增強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管理意識、經濟效益意識外,更關鍵的是要學會科學的索賠方法。科學的索賠方法在於承包人必須熟悉索賠業務,注意索賠策略和方法,嚴格要求按合同規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賠,努力促進索賠制度得到健康地開展,把開展索賠工作成為合理合法的轉移工程風險的主要手段。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在建設工程行業,其合同的標的數額都是非常大的,且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對於相關合同的簽訂會涉及到不少法律問題。一旦承包人對於施工合同的簽訂不夠謹慎,將會給承包人帶來不少的合同風險,甚至會給承包人造成鉅額的損失。因此建議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最好是在律師的陪同下進行,這樣簽訂的合同才是對自己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