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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一、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

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1、對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跳單”指的是,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佣金的行為。

(一)禁止“跳單”格式條款的法律分析首先,禁止“跳單”格式條款的依據是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又獲取報酬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間合同居間人的主要義務為: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何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二)禁止“跳單”的格式條款能從實質上有效保證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平等與公平。根據居間合同的性質及民法典的規定,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卻似為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做出了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關於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跳單”行為產生的原因

“跳單”行為的產生可以從委託人及居間人兩方面找到原因。

(1)委託人一方面希望通過居間人獲得有價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少花錢或者不花錢。而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正是由於居間合同的這一特點,使得委託人認為只要不是通過居間人簽訂合同就可以規避支付費用的義務。這是“跳單”的最直接動因,委託人往往在獲取了居間人提供的信息以後把握了簽訂合同的機會,就採取隱瞞、逃避甚至欺騙居間人等行為逃避支付義務。

(2)其次,居間人提供的服務不到位,委託人對居間人提供信息的服務不認可,認為對方並沒有適當履行義務,自己可以行使順序抗辯權。這也為居間人敢於逃避責任找到了“合法”的藉口。委託人認為,對於居間人不能很好地為自己提供服務,甚至服務達不到自己的滿意,可以依據順序抗辯權而不履行支付義務。

通過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法律分析和“跳單”行為產生的原因相關內容,我們可以得出,居間合同中會約定禁止“跳單”的條款,可以有效保證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公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