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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要約,它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個合同的訂立,要約這個階段必不可少。如果不經過要約這一階段,這份合同就成立不了。要約的意思是作為一種訂約的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法律約束力,特別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必須要受到內容的約束。那麼什麼叫要約呢?它的條件都有哪些呢?

什麼叫要約,它的條件都有哪些?

這裏對什麼叫要約以及它的條件作解説。

什麼叫要約,要約在商業貿易中也稱為發盤、發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如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則稱其為承諾人)。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應當具有締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目的性。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顯然甲並沒有決定訂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願意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則表明甲已經決定訂立合同,且在該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購買,則甲要受到此承諾的拘束。

(三)、要約應當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特定性。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所以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如果受要約人不特定,則不便於相對人判斷要約人的全面真實意思,不便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容易導致要約人一物數賣而產生的合同難以履行的糾紛,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但是,有兩種情形下的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而不影響其要約的效力。一是發佈懸賞廣告,發佈懸賞廣告是一種要約行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出,任何看到懸賞廣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廣告中要求的行為或完成了廣告中要求的事項,即為承諾,懸賞廣告的發佈人必須履行其在廣告中作出的給付報酬的允諾;二是要約人願意向不特定人發出具有要約內容的商業廣告,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此時的商業廣告即視為要約。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確定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約中具備了這三項內容,即可認為要約的內容是具體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試探性的語言。

在理解要約的概念和要件時,需要特別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其目的在於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其內容往往是不明確、不具體的,其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而不屬於要約:

1、寄送的價目表

2、拍賣公告

3、招標公告

4、招股説明書

5、商業廣告(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

讓人一目瞭然。雙方訂立合同後,如果不經歷要約這個階段,合同就不能成立。雙方都受到了法律的約束,如果有哪一方不遵守合同,另一方可訴諸法律,強迫讓對方遵守。

標籤: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