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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順序抗辯權,成立條件有哪些?

抗辯從其字面上來理解就是對抗對方的主張,在雙務合同存續期間如果當事人的主張有損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另一方當事人可通過抗辯權的行使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了能有效的行使抗辯權確實維護自身權益,我們有必要對常見的抗辯權多加了解。那麼什麼叫順序抗辯權呢?行使順序抗辯權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一一道來。

什麼叫順序抗辯權,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 “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 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 任一方“對”其對方 都可以行使;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順序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的是雙務合同的先履行方未能按照固定履行債務,後履行方為了自身權益而行使的抗辯權。用租賃的例子來説就是承租人未及時繳納租金,出租人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督促承租人儘快繳納租金。

標籤: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