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一、消費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4、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
二、附屬義務和主給付義務有何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綜上所述,消費者和商家訂立合同,雙方就建立了買賣關係,之後各自要承擔權利義務。作為合同義務中的一種,附隨義務表現在多個方面。作為商家,有告知義務,就是消費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重大事項,關於產品或者服務的,都應該通知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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