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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與附隨義務的關係是什麼?

一、從合同與附隨義務的關係是什麼?

從合同與附隨義務的關係是什麼?

從合同與附隨義務之間並不存在必然聯繫的關係,在從合同之中也可能存在附隨義務的。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特點: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僱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從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它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在於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實現。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也就是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加工承攬者而言,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從給付義務便是幫定作人保守祕密,不得擅自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許多合同的簽訂都並不是簡單地要求對方完成一個事項就可以將合同結束的,因為合同的關係很複雜而必須牽涉到其他方面而又不能直接在一份合同中體現出來,所以就需要在主要的合同後面在附加一份從合同,而從合同的內容中也是有可能協商要求有附隨義務的。

標籤:義務 合同 附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