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合同如何解除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如果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符合租賃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那麼有權單方解除合同;2、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3、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以1、3方式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解除。另外,無論以何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害。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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