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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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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予以撫慰,這筆費用即是精神撫慰金。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撫慰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2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財產。精神撫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譽或身體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應當歸受害人個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可參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三、夫妻共同財產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精神撫慰金一般是給予受害人精神上面受到的損害,而由侵權人做出的一種賠償,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中的規定,這樣的財產應該是歸受害人個人所有的,所有精神撫慰金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也就不能要求分割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