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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特徵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一法律條文賦予了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例外情形,業內有專家學者稱之為“不可撤銷的贈與效力”,其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只是相對於任意撤銷權,且具有不可撤銷的法定事由;2、讓位於法定撤銷權;3、讓位於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

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特徵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