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我們在涉及交易等正式事件之前,都需要簽署有效合同。但是,有的情況下,由於某些原因,需要撤銷合同。那麼,可撤銷合同的特徵有哪些呢?為此,小編在特意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可撤銷合同定義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 、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於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願,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並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於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
三、可撤銷的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錯誤而訂立了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可撤銷合同的特徵有哪些的具體內容。總而言之,文章介紹了可撤銷合同即不真實性這一特點,以及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強調了其與不真實合同的不同。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訪問本站網站,我們將安排相關專業人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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