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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備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須是構成難以履行債務才應當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

(1)債權人不是拒絕受領而是遲延受領,並且遲延時間不長。

(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替接受履行。

(3)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