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買賣合同糾紛約定管轄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關於合同履行地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麼,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裏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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