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野外用火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近日,天乾物燥,火災多發。雖然相關部門到處宣傳嚴禁違規放火,但是仍然有人抱着僥倖心理遊走在禁令邊緣。近日發生的雲南玉溪江川區山火,在雲南省森林消防總隊800餘名人員和駐地消防、專業撲火隊、幹部民眾3000餘名各方力量5天5夜120餘小時的晝夜奮戰,合力撲救下,火災才被全部撲滅。雲南玉溪通報江川區山火起火原因初步查明:系當地村民違規野外用火所致。
那麼,違規野外用火引發火災的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下面,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及真實案例,對違規野外用火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規野外用火會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違反政府發佈的禁火令等規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處罰案例1:被警告,罰款1000元】
海城市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3月18日對趙某某作出海自然資罰決字[2020]第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20年2月6日上午,趙某某在位於海城市老牛背北山自家的柞蠶場幹活,吸煙時不慎引起山火。經鑑定,過火有林地面積為413平方米,森林類別為商品林。海城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處罰如下:1、給予警告;2、罰款人民幣1000元。
【處罰案例2: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3000元】
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辦理任何野外用火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林地內燒雜草,過火面積約15平方米。西區林業局於2020年7月7日對周某某作出攀西林林罰決字[2020]第01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周某某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警告;3.處3000元罰款。
【處罰案例3:被行政拘留10日,不服起訴後被駁回訴訟請求】
(2020)川34行終33號馬某某與會東縣森林公安局治安處罰糾紛上訴案
2019年6月3日早上7時許,馬某某在會東縣處自家地埂焚燒桑樹丫枝,被村主任鄭某發現後到現場制止,並向會東縣森林公安局報告。會東縣森林公安局作出東森公(刑)行罰決字【2019】142號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馬某某不服,向會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會東縣人民政府於2019年1月1日發佈了禁火令及森林防火的通告各1份,在禁火期和禁火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一審被告會東縣森林公安局對一審原告馬某某的行政處罰查明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處罰適當。最終判決駁回一審原告馬登會的訴訟請求。
後馬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違規野外用火會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等。所以,違規野外用火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1:(2022)粵1624民初5號原告周某延訴被告周某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判賠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周某健於2021年8月3日下午,在撂荒耕地復耕複種時用火不慎,引發陽明鎮新塘村“河龍”火燒山,過火面積53.2畝,其中2.72畝由原告周某延種有600株栗子樹苗。2021年8月28日,和平縣林業局對被告違規野外用火造成火燒山的行為發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告處以2000元罰款,被告服從處理現已繳納2000元罰款。但原、被告就栗子樹苗被燒燬的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原告遂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害他人財產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原告訴訟請求應當在被告造成實際損失的範圍內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某健賠償原告周某延栗子樹苗被燒燬的經濟損失6000元。
【案例2:(2019)粵53民終88號原告劉某金訴被告劉某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判賠130043元】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林因野外用火燒燬了位於雲浮市某村的部分林木。雲浮市林業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燒燬林木總蓄積32.5538立方米,材積為20.5098立方米。某村經濟合作社出具《證明》證實該部分林木系劉某金種植,劉某金向劉某林索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遂訴至法院。
法院委託了評估機構對涉案被火燒燬的松樹進行評估,經評估公司評估後,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燒燬松樹於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130043元,劉某林和劉某金均對該評估報告的三性均沒有異議。法院認為,劉某林違規野外用火導致劉某金種植的林木燒燬,劉某林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林支付林木損失賠償款130043元給劉某金。
三、違規野外用火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案例:被告人羅某某犯失火罪案,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的同時,被判決於判決生效後三年內進行補植復綠,如不能修復,應繳納補植復綠建設資金人民幣253431.75元】
案情簡要: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惠檢刑訴(2021)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失火罪,於2021年9月2日向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月2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惠水縣自家責任耕地裏做農活,隨後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焚燒雜草,因天干風大,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相關部門人員對森林火災現場進行調查測算:此次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43.1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1216元。
另該檢察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被告羅某某違規野外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被告羅某某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同時,在判決生效三年內在該次森林火災火燒跡地進行補植復綠或者交納補植復綠費用253431.7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因違規野外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43.1畝,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羅某某存在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另被告羅某某焚燒雜草引發山林火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判決:裁判結果被告人羅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年內按照相應方案進行補植復綠,如不能修復,應繳納補植復綠建設資金人民幣253431.75元。
眾所周知,森林資源的作用十分廣泛,為工業生產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原材料、為人類提供食品、為動物提供飼料、淨化空氣、淨化污水、防風固沙、調節氣候、保持水土、保護農田、美化環境等等。然而,多年來由於人為或自然的原因,大大小小的森林火災不計其數,燒燬的各類林木也不計其數,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在此,提醒大家遵守各地防火、禁火相關規定,千萬不能心存僥倖,以免引發火災。護林防火、人人有責!
作者:重慶坤源衡泰(昆明)律師事務所
尹莉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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