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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呢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呢
律師解析:保管合同是屬於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需要當事人交付一定的標的物或者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才能成立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其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