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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大家可能都知道,在工作中我們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規定義務和報酬;在生活中我們會籤購房合同、買車合同等一系列合同來保證我們的財產合法性;在生意場上我們需要簽訂商業合同來規定生意的來往。那麼,在那麼多種類的合同中,大家有聽説過承攬合同嗎?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一、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

二、什麼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三、承攬合同具有什麼特點

1、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成果。在承攬合同關係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等勞動條件,因為這些勞動條件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質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攬人獨立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勞務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説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但它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夠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財產,同時,它又是承攬人獨特的勞動的產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不能通過市場大量供應的,而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是雙務、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即為他方的權利,所以是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關係中,承攬人的義務表現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義務是受領該工作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等價款,因此,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  

4、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大量的承攬合同是口頭合同,所以承攬合同多數是不要式合同。對於生產上的承攬合同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項目,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四、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70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並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是實踐合同 還是諾成合同呢?答案就是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與定作人的相關約定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並且由定作人支付一定的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還具有一下四個特點,分別是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是雙務、有償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