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換合同糾紛應該怎麼寫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四十條的規定,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受讓人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除恪守上述原則外,互換雙方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互換以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前提;
2、互換的雙方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3、互換土地是出於相互之間的耕種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等價互換,也可以不等價互換,在不等價互換情況下,可用金錢補足差價;
5、互換土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採用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報發包方備案;
6、互換土地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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