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哪裏呢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3W
律師解析: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係,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
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
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
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係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離而單獨存在。
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
因此,債的關係從債權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權關係;
從債務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務關係;
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係,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
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
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
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係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離而單獨存在。
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
因此,債的關係從債權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權關係;
從債務人方面説,也可稱為債務關係;
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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