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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購房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必須與對方協商,並取得對方的同意,同時承擔相關約定的違約責任。且最重要的一點是,一定要及時簽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辦理的,必須三方到場,共同在書面解除合同協議簽字後方可生效。
2、簽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時,必須要對合同失效的時間、合同名稱、合同編號以及需解除的具體部分等進行明確的約定,雙方或者三方簽字後生效。
3、如果出現一個方確實因為身在外地等個人原因,無法到場簽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的,徵得對方同意後,可以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但這裏必須提醒另一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尋求途徑核實委託書的真偽,提高警惕,以防受騙。
4、如果雙方就悔約以及簽訂書面解除協議等事宜已經協商妥當,並有了口頭約定,那麼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權益,應採取適當的手段,比如留下錄音、傳真件等證據,以防日後產生糾紛,起到保護自己利益不受損害的作用。
5、買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賣方時解除。賣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協議的為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6、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個別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解除購房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