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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萬訴訟標的,律師費多少

一、71萬訴訟標的,律師費多少

71萬訴訟標的,律師費多少

71萬訴訟標的的律師費為28400元,法律規定的按標的收費的標準是:

1000000元以下部分 4% 40000元

1000001元至500萬元部分 2% 80000元

5000001元至1000萬元部分 1% 50000元

10000001元至5000萬元部分 0.5% 20萬元

50000001元至10000萬元部分 0.4% 20萬元

100000001元至2億元部分 0.2% 20萬元

2億元以上的部分 0.1%

按以上比例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收費。

雙方也可按工作量和項目的複雜程度協商收費。

二、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

有關律師費的收費標準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但由於律師收費也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所以在律師費的收取過程中,應當由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簽訂有關的協議,並對有關費用進行明確認定,避免出現違約導致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