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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一、山西太原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山西太原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太原市將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為1700元。

太原市人社局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知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如下:

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5元;

清徐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4元;

陽曲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

婁煩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2元。

通知要求:各部門、各用人單位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一定要各負其責抓落實,一定要各盡義務抓執行。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最低工資標準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貫徹落實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門的職責,是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要做到在執行時間上不拖延,在執行標準上不降低,在執行範圍上無死角,及時、準確、全面的貫徹落實好最低工資標準。

二、低於最低工資怎麼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勞動者的薪資如果低於自己所在地的最低薪資,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立即補給差額的,一般也不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拒不支付的,行政機關單位會責令支付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