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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法人蓋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左後都會有雙方當事人的蓋章,雙方自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也因此成立了勞動合同的關係,關於蓋章的問題很多人存在很多疑問,對於公司應該是蓋那個章有效力。那麼關於勞動合同無法人蓋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無法人蓋章有效嗎?

一、勞動合同無法人蓋章有效嗎?

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因此,簽字或蓋章,有一項即生效。合同有效,公司不給交醫社保是違法行為,可以去勞動局和社保中心投訴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入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也就是説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説的7項內容。其他的看訂立合同雙方怎麼協商約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

先解除勞動合同後續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屬於續簽,屬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指連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中間無中斷的情況。

企業採用先解除勞動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法人蓋章有效嗎?如果沒有蓋法人的章,但是有籤法人的名字或者是負責人的名字以及另一方的名字就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是其他具有證明公司身份的章勞動合同還是依法有效,所以不一定非是法人章合同才可以生效。

標籤:蓋章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