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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作為一個法制國家,對於各行各業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即將進入社會工作的人,應當及時瞭解與自己工作相關的法律信息。本文重點關注的是新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內容是什麼?第一條內容是整個法律條文的核心關鍵,我們必須有所瞭解。

新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解釋】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

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

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範勞動關係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平衡。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着眼於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法律條文中第一條的作用在於確認簽署合同的當事人,以及雙方需要承擔的義務和權利,另外還包括雙方權益的保護條例。旨在幫助當事人理清合同的核心,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