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條件包括什麼?
一、破產重整條件包括什麼?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重組概念
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於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破產重整是為了債務人企業繼續存續,從而有能力清償債務,平衡保護債權人、出資人、其他利害關係人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並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彌補了和解制度的缺陷,體現了現代破產法實施破產預防的程序目的。我國《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個制度,三個制度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轉換,從破產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轉換的條件。
三、清算轉重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清算程序轉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包括程序要件、實體要件、申請主體資格等三個方面。
企業破產重整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沒有能力清償債務才能進行破產重整,破產重整的制度,破產清算的制度還有破產和解的制度是現代破產法的主要結構,從破產清算可以向重整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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