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破產申請是指企業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但有部分企業申請破產後,法院會不予以受理,原因在於其不知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及條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編為各位梳理一下申請受理的原因,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一、破產申請的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形式審查

判定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債權人或債務人);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於適用範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實質審查

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通常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以後才能進行。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四、受理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五、受理前的撤回申請

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根據上文中小編的梳理,相信大家已經對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有了大致瞭解。在當事人申請破產時不能有隱匿欺騙等行為,更不能有意或無意損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法律嚴謹又細緻,不允許任何人投機取巧。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本站小編在此建議您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標籤:受理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