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要宣告公司破產的前提是因欠債達到了上限,不能再繼續運營等情況下,由當事人向相關法院提出的,並且宣告破產,這時如果在申請破產時,被法院駁回,該怎麼辦呢?那麼大家知道破產申請被駁回的原因嗎?接下來,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去進行具體的瞭解。
一、破產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後,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後重新提出破產申請。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由於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後,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法的相關條例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經過各項的審查發現破產申請有不符合相關情形的,比如債務人沒有達到相應的不可以清償期限的債務,並且因資金不足有明顯的不能清償債務能力的界限時,是會被法院駁回申請的。以上的內容是本站的小編就破產申請被駁回的問題為大家總結的相關知識,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在線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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